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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居住證實施辦法》出臺 持證可享13項服務7項便利

          2021-01-18 16:27:00
          來源:西海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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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制定印發《青海省居住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如何辦理居住證?需要什么材料?辦理居住證后能享受什么福利政策?9月21日,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副總隊長安勝年、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人口管理支隊支隊長藺維佳,為西海都市報記者解讀了相關政策。

            我省居住證含金量提高

            安勝年說,新出臺的《實施辦法》,與國務院新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接軌。同時,繼續保留了我省多年實踐的成功做法,擴大了公共服務和提供便利的范圍、內容,提升青海居住證的含金量。

            《實施辦法》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和便利做了進一步拓展,在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基礎上,新增7項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同時,對發證對象、申領條件做了明確界定,取消原為期半年的居住證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實施辦法》對“流動人口、居住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較為精準的概念界定,明確居住證的法律性質;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持證人和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罰則做了明確。

            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可申領

            與此前我省的居住證制度相比,此次出臺的《實施辦法》有哪些變化?安勝年做了詳細介紹。

            《實施辦法》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在青海居住的非青海省戶籍人員,以及具有青海戶籍在本省跨縣(市)異地居住的人員,不包括在市區跨轄區居住的人員。

            《實施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進行暫住登記。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采集與其身份相關的信息。

            根據國務院、公安部的文件精神,取消了我省《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在居住地暫住一個月至半年的流動人口,應當申領期限為6個月的居住證的規定?,F《實施辦法》規定為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居住、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每年應按時簽注一次

            安勝年說,《實施辦法》規定,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派出所具體辦理,每年簽注一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享有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藺維佳介紹,我省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5項權利、13項基本公共服務和7項便利,相較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相比,新增申請住房保障服務、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等7項基本公共服務內容。

            ●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權利:

            (一)勞動就業;

            (二)參加社會保險;

            (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四)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二)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服務;

            (五)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

            (六)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八)按照規定享受居住地政府和社會提供給老年人的各種形式的經濟補貼、優先優惠和便利服務;

            (九)按照規定參加當地各種榮譽稱號的評選并享受相應待遇;

            (十)辦理居住證3年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政府補貼;

            (十一)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十二)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申請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十三)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以及職稱、職業(執業)資格考試;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幫網友解答

            ◆網友:辦理居住證都需要帶什么材料,全省的規定是一樣的嗎?

            ◆藺維佳:全省都是統一的,公民申領居住證,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要負責。

            ◆網友:我在西寧工作,長期租房住,辦理居住證后,如果租房地址有變化,需要重新辦證嗎?

            ◆藺維佳:如果您不離開青海,則不用重新辦證。按照規定,在本省區范圍內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只需要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不需要換領。離開本省到其他地方居住的,需要重新換領新居住證。

            ◆網友:申領居住證需要收費嗎,標準是多少?

            ◆藺維佳:首次申領居住證不收費,辦理登記項目變更手續也不收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責任編輯:尹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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